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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发表时间 : 2015/3/2 10:03:57 浏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的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序推进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范围
  申报2015年度甩挂运输专项资金的项目包括:《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项目的通知》(厅运字〔2012〕22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厅运字〔2013〕199号)中确定的试点项目中,已通过验收审查的项目或具备申请部分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
  二、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审查要求
  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协调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的通知》(厅运字〔2013〕144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对第二批、第三批甩挂运输试点中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符合验收条件的试点项目,尽快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查。
  为保证各批次试点项目的有序滚动推进,第二批试点项目应于2015年3月前完成验收审查工作,对于到期仍达不到验收条件、无法完成验收审查的项目,需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延期批复文件报我司备案。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材料要求
  1.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指南》的要求,组织区域内具备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准备专项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并联合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省级初审后,报我部和财政部。
  2.申报公路甩挂运输车辆补助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除按照《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牵引车“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牵引车)车辆参数表”。对于未纳入公路甩挂运输推荐车型目录范围,拟申报专项资金的甩挂运输车辆,另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照片需打印后加盖公章,并以光盘形式提供照片电子版):
  (1)车辆合格证复印件;
  (2)车辆铭牌照片(牵引车应包括发动机铭牌照片);
  (3)车辆正面及左、右侧(正侧或侧45°均可)照片各一张(彩色);
  (4)牵引车标准车型自查表和半挂车标准车型自查表(详见附件)。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未纳入推荐车型目录范围的甩挂运输车辆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要求》(JT/T886-2014)的车辆,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验收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报送我部和财政部。我部将于4月上旬联合财政部,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部级审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附件:1.甩挂运输牵引车标准车型自查表
  2.甩挂运输半挂车标准车型自查表
  (稿件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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